济宁医学院护理学院学生会章程

发布者:护理学院发布时间:2018-12-05浏览次数:14

济宁医学院护理学院学生会章程

第一章  总  则

第一条 组织性质

济宁医学院护理学院学生会是济宁医学院护理学院学生的自治组织,是济宁医学院学生会的院级组织,接受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,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,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。

第二条 宗旨

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,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,代表广大学生利益,反映学生意愿,促进同学素质的全面提高,引导和带领同学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骨干人才,为学院和学校的发展建设做贡献。

第三条 基本任务

(一)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,开展学生工作,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,与时俱进,开拓创新地开展工作,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。

(二)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。要及时准确地把党的路线方针、政策和对广大学生的希望与要求,传达到学生中去,使其理解并变为自觉的行动;同时通过各种正当渠道,将学生们在学习生活中的思想情况以及对学院和学校的建议、意见及时准确地反映给党组织,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。

(三)坚持自我教育,自我管理,自我服务的原则,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、科技文化、社会实践及文体娱乐活动,丰富校园生活,努力为同学服务,促进同学全面发展。

(四)维护校规校纪,倡导良好的校风、学风,促进同学之间、同学与教职员之间的团结。配合学院做好教学、纪律、生活、卫生管理等工作,创造良好的教育秩序和学习、生活环境。

(五)发展同学校其他组织和其他学院学生会的联系和交流,加强与校内外各有关单位的联系,增进友谊,交流经验,加强合作,达到提高学生思想觉悟,陶冶道德情操,开阔知识视野的目的。

(六)本会承认《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》和《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》,参加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山东省学生联合会,为其团体会员。  

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。

第二章  会  员

第五条 会员资格

凡取得我院学籍的在校学生,志愿为同学服务,自觉遵守院学生会章程的同学,不分年龄、性别、民族、宗教信仰、政治面貌,均可申请加入学生会,成为学生会会员。

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 

(一)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
(二)会员对学生会工作有讨论、监督、建议、批评的权力。

(三)会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,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。

(四)会员有向学生会反映,或通过学生会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学习、生活、工作等方面问题和改进措施的权利。

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 

(一)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认真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乐思想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理论成果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不断提高自己政治觉悟。

(二)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,遵守校规校纪,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。

(三)配合学生会工作,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认真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。

(四)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、科研和工作任务,提高自己的全面素质。

第三章  组织和职权

第八条 学生会的组成:

1.济宁医学院护理学院学生会由主席团、办公室、宣传部、外联实践部、体育部、学习部、文艺部、权益部组成。主席团负责领导其余7个部门的工作,其余7个部门之间是平等互助的关系。

2.主席团设主席1人,副主席3人。各职能部门设部长1人,副部长2-3人,干事若干人。

3.学生会的干事一般在大一新生中竞争产生,新生入学后可在学生会根自己的兴趣和特长报选欲参加的部门。由学生会统一时间,在主席团的监督下,各部部长确定选拨的形式和人员,选拔程序遵循公正、公开的原则。

第九条 学生会干部职责

(一)学生会主席职责:

1.负责院学生会的全面工作,并主持召开主席团会议与部长副部会议,应起到统筹、协调的作用。

2.及时向院团委汇报学生会工作情况,自觉接受团委的指导和监督。

3.年初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,组织和督促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,协调各方面的关系,年终全面总结工作。

4.对学院团委书记和主席团负责。

(二)学生会副主席职责:

1. 协助主席分管学生会某方面工作,根据分工有侧重地对各部门和下级组织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。

2. 主席不在时,受主席委托行使主席职权。

3. 完成主席交办的各项任务。

4. 对学生会主席和主席团负责。

()部长职责:

1. 年初制定部门工作计划,组织人员执行各项任务,年终总结工作。

2. 主持本部门工作会议,做好各部门的联系、协调工作。

3.负责部门建设和运作,充分发挥部门职能,对本部干部、干事合理分配工作,工作中注意发现和培养人才。

4. 部长工作对学生会主席和分管副主席负责。

第四章 附 则

第十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属济宁医学院护理学院学生会

第十一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。